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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2 18:16:51 人气:
97国际-至尊品牌,源于信誉-每年的3月15日,对于中国数亿消费者而言,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这一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央视315晚会则成为揭露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重要平台。2026年3月15日晚,以“放心消费,品质生活”为主题的第36届央视315晚会如约播出,再次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曝光于公众视野之下。本届晚会聚焦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广告市场等领域,曝光了包括“漂白”鸡爪、网红万能“神药”、“增高”骗局、租赁电动自行车“狂飙”等七大消费乱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执业律师,笔者认为315晚会曝光的不仅仅是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更是折射出当前消费市场中存在的系统性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本次晚会曝光的七大消费乱象进行深度解读,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律师观点与建议,旨在为消费者维权和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晚会曝光的第一大乱象是部分不法商家使用双氧水等化学漂白剂处理鸡爪,使其外观更加白净诱人,以次充好销售给消费者。双氧水学名过氧化氢,是一种强氧化剂,被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然而,部分黑心商家为降低生产成本、延长产品保质期、美化产品外观,违规在鸡爪加工过程中使用双氧水进行“漂白”。据调查,这类“漂白”鸡爪主要集中在部分小作坊和农贸市场,日均销量惊人,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第二类乱象是部分网红主播推销所谓的“万能”药品或保健品,声称能够治疗多种疾病,甚至宣称具有抗癌、抗衰老等神奇功效。这些产品往往通过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渠道销售,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迫切需求和对网红主播的信任,大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实际上,这些产品要么是普通食品,要么是未经批准的药品,要么成分不明、质量堪忧,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隐患。
第三类乱象是针对青少年家长的“增高”营销骗局。部分不良商家抓住家长对孩子身高的焦虑心理,推销所谓的“增高特效药”、“增高仪器”、“增高套餐”等产品和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后却无法实现承诺的增高效果。这些骗局往往采用虚假宣传、虚构案例、伪造资质等手段,欺骗消费者,骗取钱财。
第四类乱象是针对老年人的私域营销陷阱。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私域渠道,以“养生讲座”、“免费体检”、“专家义诊”等名义吸引老年人关注,进而推销质次价高的保健品、医疗器械理财产品,实施精准诈骗。这类诈骗利用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有限、辨别能力较弱、对健康长寿渴望强烈等特点,犯罪手法隐蔽,社会危害极大。
第五类乱象是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格式合同陷阱。部分租赁平台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如刹车失灵、电池老化、车速超标等,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同时,这些平台的租赁合同往往存在不公平条款,如免责条款过高、押金退还设置障碍、违约责任不对称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类乱象是部分企业违法违规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晚会曝光了某些App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第三方SDK暗藏窃取用户隐私、快递面单倒卖形成黑色产业链等问题。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消费者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由此引发的电信诈骗、精准骚扰、账户盗用等问题屡见不鲜。
第七类乱象是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商家“跑路”问题。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健身娱乐、餐饮住宿等行业普遍存在预付费模式,消费者一次性缴纳数月甚至数年的费用后,商家突然关门歇业、转让易主、失联跑路,消费者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漂白”鸡爪事件涉及多重违法法律关系。首先,从行政法角度,商家违规使用双氧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其次,从刑法角度,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再次,从民事角度,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
网红万能“神药”和“增高”骗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虚假宣传和欺诈。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红主播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针对老年人的私域营销陷阱涉及老年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老年人作为特殊消费群体,其权益保护受到法律的特别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强调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下降、信息不对称等弱点实施诈骗,不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可能触犯《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格式合同问题涉及合同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租赁平台的免责条款过高、押金退还设置障碍等行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预付式消费跑路涉及合同违约和侵权的多重法律关系。消费者预付费后,商家未提供服务即“跑路”,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预付款。同时,如果商家存在欺诈故意,收取预付款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此外,部分商家在“跑路”前恶意转让资产、销毁账簿,还可能涉嫌虚假破产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维权的根本法律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虚假宣传,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针对惩罚性赔偿,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置了极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等。
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活动的法律边界。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安全筑起了法律防护网。该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十三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应用程序可以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合同编为消费者合同维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全国多地查处了多起“漂白”鸡爪案件。2024年,某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捣毁了一个特大制售“漂白”鸡爪黑作坊,现场查获已漂白待售鸡爪3万余公斤、工业双氧水50余桶。经检验,该作坊生产的鸡爪中过氧化氢残留量严重超标。涉案主犯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这一案例给我们的警示是: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极高,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鸡爪等食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观察产品颜色是否异常白净、是否有刺激性气味等,避免购买来路不明的食品。
2025年,某千万粉丝网红主播在直播间推销一款所谓“抗癌神器”的保健品,声称该产品治愈了多名癌症患者。后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有任何保健功能或治疗作用。该网红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元,并被平台永久封禁。同时,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也由该网红和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红主播的推荐并非产品质量的保证,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轻信夸大宣传。对于网红带货的产品,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产品信息,必要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
2024年,某地警方侦破一起针对老年人的特大诈骗案。犯罪团伙以“免费健康讲座”为诱饵,吸引大量老年人到场后,推销所谓“包治百病”的保健品,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经查,这些保健品进价仅几十元,售价却高达数千元。涉案犯罪嫌疑人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
这一案例警示老年消费者: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声称“免费”、“包治百病”的营销活动,都应保持高度警惕。老年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必要时与子女商量后再做决定。
2025年,某市发生多起健身房预付式消费维权案件。消费者在一家连锁健身房缴纳了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会费后,健身房突然宣布闭店,消费者预付的费用无法退还。经调查,该健身房在闭店前已将会员卡余额转移至关联公司名下。消费者集体维权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追回部分损失。
这一案例启示消费者:预付式消费风险极高,建议尽量避免大额预付,如需预付也应选择经营时间长、信誉良好的商家,并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消费者应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轻信虚假宣传,不盲目跟风购买。特别是对于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身体健康的产品,更应谨慎对待。在购买前,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产品信息,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合同文本、聊天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些证据对于维权至关重要。维权途径包括:与商家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消费者应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对于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应予以拒绝。在使用各类App时,应仔细阅读隐私政策,关闭不必要的权限。如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对于预付式消费,建议采用“小额多次”的充值方式,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在充值前应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5.2 对企业的建议
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从源头防控法律风险。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应确保内容真实、不含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特别是对于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更应严格遵守相关广告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网红主播等广告代言人亦应对推荐产品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格式条款,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格限制个人信息收集范围,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在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并履行告知义务。5.3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消费市场的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同时,应加强对网红直播、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及时填补监管空白。
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问题,可以探索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商家信用评价机制等;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可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消费维权涉及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多个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消费违法行为的合力。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曝光、法律知识普及、消费警示提示等方式,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应加强对老年消费者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六、结语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作为消费者,我们既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理性消费、文明消费,不给违法行为可乘之机。作为企业,应树立守法经营、诚信兴商的理念,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监管部门,应继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治的轨道上,消费市场将更加规范,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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