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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7 21:17:01 人气:
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1.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
(理由: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有资质限制。)
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以显著方式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和许可信息、通讯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履约担保、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用户的解释。
(理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由于采用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能利用优势地位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此,应当适用法律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方面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另一方面当约定不明或理解发生歧义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以保护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
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动产质押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据此,我会认为押金是消费者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为有效避免企业挪用押金或者对同一标的物收取多人、多份押金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建议采用银行卡“预授权”方式,消费者使用标的物时,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使用结束后,如未造成损失,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解除“预授权”,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扣款。“预授权”冻结方式在确认扣款前不会产生现金流,又实现了收取押金的目的,有助于解决消费中的实务问题。)
4.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用户预付资金,应当与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在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收取、使用、管理预收资金信息。用户要求查询相关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电子商务经营者预收资金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应当自超出之日起,将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非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动用。保证金不足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应当补足缺额部分,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金超过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可依法取回超出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交纳预付资金的用户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预收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理由: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运营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建议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预收资金的管理办法,引入资金担保和保证金提存制度,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担保,如保证保险、银行托管、第三人担保等;二是引入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向管理机关提存,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三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时,消费者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5.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理由:引入15日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有效防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高额劝诱带来的非理纳预付费行为。)
6.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理由: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途径,不得阻碍、限制。)
7.《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公示时起,不得从事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得预收资金或者再行延展服务。”
(理由:公布即将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信息后,相关经营者未来60天应及时处理原有订单,不应再预收资金或再延展服务,以防问题累积,无法处理。如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停止服务、关闭门店前最后一天还在预收费用,这种预期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应予禁止。)
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8.因原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用户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退还预付费。
9.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十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理由: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擅自挪用、处置预收资金可能引发巨大社会风险,建议同时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形成有效震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线上领券:“惠安消费节”“觅城生活”参与抢券;线下领券:到合作商家门店,通过扫描商家海报二维码即可;本次活动在前两轮消费券基础上增加了“每日爆款”,市民每天上午10点即可参与抢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消费者可通过“云闪付APP、各银行手机APP”在指定场所消费时享受满减消费券优惠。消费券采用满减形式定额发放,分满30减10元、满50减15元、满70减20元、满100减30元4种,消费者在定点消费场所每天可
12月15日。为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热情,繁荣我省体育消费市场,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福建省体育局与阿里巴巴集团再度合作,将于12月1日-12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发放第二期体育消费券。
消费者可通过“云闪付APP、各银行手机APP”在指定场所消费时享受满减消费券优惠。活动仅限62开头的银联卡参与,虚拟卡不参加活动,优惠仅限用户实际购买体育运动相关服务时抵用,定点消费场所内销售
2020年9月9日起0点开始,发完即止。本次活动仅限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港区的定点消费场所进行。消费券按照“公开公平、先到先得、实用实减”的原则,每日定量发放,发完即止。
能。本活动仅限62开头的银联卡参与,虚拟卡不参加活动;符合同一设备、同一注册手机号、同一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同一银行实体卡号、同一身份证号或者同一APP账号等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用户。用户需使
实行全程无纸化报审。在“云闪付”平台上注册并实名,填写相关资料后依次拍照或扫描上传“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并提交购车发票和行驶证信息。
通过云闪付app领取。市民点击首页“徐州消费券”,或通过“城市服务”进入。点击【确认授权】,进入报名页面。选择消费券类型并确认手机号码,点击【立即报名】后,即可参与摇号抽签。
领取的消费券在美团APP“我的”—“我的钱包”—“现金券”里,支付时可直接抵用;消费券不可叠加使用,可与其他优惠券叠加,有效期自领取之日七天,每个用户只可领取一次。(更多详情可查看电子消费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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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1.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
(理由: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有资质限制。)
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以显著方式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和许可信息、通讯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履约担保、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用户的解释。
(理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由于采用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能利用优势地位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此,应当适用法律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方面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另一方面当约定不明或理解发生歧义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以保护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
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动产质押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据此,我会认为押金是消费者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为有效避免企业挪用押金或者对同一标的物收取多人、多份押金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建议采用银行卡“预授权”方式,消费者使用标的物时,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使用结束后,如未造成损失,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解除“预授权”,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扣款。“预授权”冻结方式在确认扣款前不会产生现金流,又实现了收取押金的目的,有助于解决消费中的实务问题。)
4.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用户预付资金,应当与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在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收取、使用、管理预收资金信息。用户要求查询相关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电子商务经营者预收资金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应当自超出之日起,将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非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动用。保证金不足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应当补足缺额部分,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金超过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可依法取回超出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交纳预付资金的用户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预收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理由: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运营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建议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预收资金的管理办法,引入资金担保和保证金提存制度,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担保,如保证保险、银行托管、第三人担保等;二是引入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向管理机关提存,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三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时,消费者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5.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理由:引入15日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有效防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高额劝诱带来的非理纳预付费行为。)
6.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理由: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途径,不得阻碍、限制。)
7.《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公示时起,不得从事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得预收资金或者再行延展服务。”
(理由:公布即将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信息后,相关经营者未来60天应及时处理原有订单,不应再预收资金或再延展服务,以防问题累积,无法处理。如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停止服务、关闭门店前最后一天还在预收费用,这种预期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应予禁止。)
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8.因原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用户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退还预付费。
9.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十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理由: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擅自挪用、处置预收资金可能引发巨大社会风险,建议同时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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