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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0 21:56:01 人气: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健身瑜伽、美容美发等领域广泛普及,在便利消费、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退费难、服务缩水、商家“跑路”等纠纷,且纠纷呈现涉众性强、预付金额高、维权取证难、责任主体复杂等特点。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强化典型案例的教育和指引作用,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焦作法院发布4起预付式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谨慎消费,让消费者实现“预付不踩坑、维权有门路”。
孙女士为其女儿上幼儿园,与王某开办的亲子园签订一份《亲子园课程销售协议》,约定托育年卡有效期为一年,费用为10800元。后孙女士的女儿尚未到王某的亲子园上课,该亲子园便倒闭。该亲子园未办理办学许可证,亦无营业执照。倒闭后亲子园的负责人王某也拒绝退费。故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费用。
法院认为,王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亦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其与孙女士之间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王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孙女士教育培训费10800元。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后续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既便利经营者融资,也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但此类消费模式存在单方违约风险,商家“卷款跑路”“收款不退”等问题时有发生,当店铺未设立成功倒闭时,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亲子园因王某没有办学许可证,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亲子园倒闭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此时,王某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制作资产负债表和相关会计资料,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王某未履行上述清算义务,需对亲子园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陈某在某美容院办理5000元记名储值预付卡,办卡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卡不得转让、更名,违者卡内余额作废”。后陈某因搬家无法继续在该美容院消费,欲将预付卡转让给朋友,联系美容院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美容院以协议禁止为由拒绝配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限制转让条款无效并判令美容院配合办理更名手续。
法院认为,案涉美容卡属于储值卡,其中“禁止转让、更名、余额作废”条款,是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对预付卡内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权,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依据《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记名预付卡对应的债权属于消费者合法财产权益,可依法转让,消费者通知经营者后,经营者负有配合办理更名、过户的义务。最终判决确认案涉限制转让条款无效,美容院限期为陈某朋友办理预付卡更名手续。
本案精准认定预付式消费中不合理限制条款的效力,依法否定“禁止转让、更名”等霸王条款,明确记名预付卡的可转让性与消费者的合法处分权。裁判结果破除了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业乱象,激活预付卡财产价值,维护消费者合法财产权益。同时,该案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的订立与效力认定,倒逼经营者完善合同条款,推动预付式消费市场格式条款规范化、合法化发展。
为改善体质,在某健身中心办理2年不限次数健身年卡,支付费用4880元,双方签订《会员服务协议》。办卡半年后,因意外摔伤导致腰椎骨折,医生明确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其1年内禁止剧烈运动、不宜进行任何健身锻炼。因此多次与健身中心协商退卡退款事宜,健身中心只表示可以将其健身卡时间顺延,拒绝为其退款。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
法院认为,与健身中心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约履行,但合同成立后,因意外摔伤导致腰椎骨折,该情况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健身服务合同对明显不公平,且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请求解除合同。与健身中心协商未果,其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与健身中心的《会员服务协议》,健身中心扣除李某已实际消费的对应费用后,退还剩余预付款3500元。
本案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司法适用规则,将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纳入合同基础条件范畴,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在遭遇非商业风险重大变故时的合同解除权。该案裁判体现了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延伸适用,为因身体健康等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维权路径,实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倾斜保护与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引导。
某商场儿童游乐区推出“单人全年不限次畅玩”记名预付年卡,定价399元,办卡协议载明“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消费者秦某为其女儿购买该年卡后,多次将该卡“借给”其朋友,通过“拼卡共享”方式,让3名朋友轮流持该卡携带各自的孩子进入游乐区玩耍。商家通过前台记录本发现该卡单日多次、不同时段被不同人员使用,经核实后,依据《解释》相关规定,暂停该卡使用权限。秦某以“转让预付卡是消费者法定权利,游乐园无权限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有权使用该卡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预付卡为“限时不限次”单人年卡,核心是经营者为单一消费者提供特定期限内不限次数服务。依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本案中,消费者秦某的转让行为并非合法债权转让,而是以“转让”名义,将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拆分给多名不特定人员行使,本质是多人共享一张预付卡。该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出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合理预期,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驳回秦某全部诉讼请求,游乐园有权暂停该预付卡对受让人的使用权限,至于秦某本人,可根据受让人消费情况补偿经营者相应损失后恢复其本人的使用权。
本案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转让权的行使边界,厘清了“合法转让”与“滥用权利”的司法认定标准,有力回应了限时不限次预付卡“拼卡共享”损害经营者权益的行业乱象。该案裁判在保护消费者合法转让权的同时,明确规制滥用权利行为,既维护了经营者的合理经营预期与合法权益,也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行使权利,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者经营秩序维护的平衡,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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