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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献

马鞍山公布10起典97国际游戏app-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3 07:40:36 人气:

  97国际-至尊品牌,源于信誉-3月1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方强,

  2025年10月20日,市民台先生向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据台先生称,其于2017年11月3日网购了一台某品牌电视机,放在父母家中使用。2025年10月17日,其父母在家中看电视时,突然电视机冒烟,随后起火爆炸,火灾导致家中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其父母也受到了惊吓,造成精神创伤。属地消防救援局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认定是电视机导致火灾,并且台先生父母家中监控也拍下了起火全过程。台先生投诉要求电视机品牌公司赔偿装修费用、父母租房居住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6万元。

  接诉后,经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详细调查,台先生反映的电视机起火爆炸情况基本属实,火灾导致台先生家中部分财产损坏、电视墙等多处需重新装修,还需在外租房安置80多岁的父母,同时,因爆炸起火情况惊险,其父母也受到了不小的惊吓。根据台先生提供的电视机品牌信息,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该品牌方相关负责人,并组织当事双方现场进行调解。但本案的难点在于,由于火情严重,事发的电视机已完全损毁,台先生虽然提供了2017年购买该品牌电视机的购买凭证,但无法证明起火爆炸的电视机就是其所购买的该品牌的电视机。一时之间,双方僵持不下,难以达成一致。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耐心沟通,最终促使该品牌方同意,本着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宗旨,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一次性赞助台先生及家人3万元,用于房屋修缮和照顾老人,成功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介入了解情况,试图联系该品牌前经营者王某某,希望妥善协调处理纠纷,但王某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开展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市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向花山区人民法院发函依法支持包女士、方女士诉讼,并委派市消保委公益律师作为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保障。2025年8月,该案一审宣判包女士、方女士胜诉,王某某双倍返还包女士、方女士所交纳的定金各2万元,截至目前,相关判决已执行完毕。包女士、方女士对市消保委委派公益律师、依法支持诉讼的一系列工作表示十分认可及感谢。

  2025年12月30日,佳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酒店会议厅内有人举办净水器展销会,现场聚集百余名老年人,商家通过夸大水质污染危害、虚构产品保健功能等方式高价推销净水器,疑似存在针对老年群体的消费欺诈行为。

  2025年2月6日,张某在丁某经营的某宾馆(系个体工商户)充值10000元用于洗浴消费,该宾馆向张某赠送48张洗浴门票(价值6360元)。2025年2月17日,张某发现该营业场所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而其尚有10000元充值款及40张洗浴门票未使用。张某多次联系丁某要求退还充值款,均未获回应,遂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宾馆、丁某退还充值金额16360元(含未使用门票价值),赔偿因欺诈产生的三倍损失4908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某宾馆收取张某充值款后短期内关闭经营场所,经营者丁某下落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停业导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预付款返还。经核算优惠比例后,剩余应退还预付款金额为13738.66元,并需支付相应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且恶意逃避退款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宾馆收取10000元预付款后短时间停业且经营者失联,已构成欺诈,惩罚性赔偿应以实付金额10000元为基数(赠送金额不计入)。因某宾馆系个体工商户,丁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张某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11月25日,法院判决:“一、某宾馆、丁某十日内退还预付款13738.66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5年8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二、支付惩罚性赔偿300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5年8月14日,市民朱女士来到马鞍山市消保委反映其与某餐馆的消费纠纷。8月13日晚,朱女士与其爱人等一行几人到某餐馆就餐,席间,服务员为了熄灭酒精炉,随手将一个瓷碟子盖在酒精炉上。随后,瓷碟子突然炸裂,带着火焰飞溅至朱女士爱人身上,由于温度过高,朱女士爱人本能反应用手拨开飞溅至腿部的瓷碟碎片,之后发现短裤烧出几个大洞,口袋中的钥匙也因高温变形。朱女士称,原本只要求店家赔偿一条短裤400元的费用,但该店负责人及服务员,未拿出一个妥善解决事情的态度和方案,无奈选择报警处理,经民警协调,商家仅就其被烧坏的短裤赔偿了150元。次日一早,朱女士爱人发现其拨开瓷碟碎片的三根手指已红肿、疼痛严重,便立即前往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为二级烧伤。朱女士认为,此次意外的发生,起因于该餐馆服务员不合规的操作,以致其爱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餐馆应进行相应赔偿,希望市消保委帮助其维权。

  经市消保委调查,朱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由于该餐馆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妥善化解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保委联合花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现场,餐馆负责人坚称,朱女士爱人的手指在事发当晚并未出现明显烫伤痕迹,并且已经为烧坏的裤子赔偿了150元,朱女士不应再次要求赔偿。而市消保委及花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因餐馆服务员的不当操作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害,事实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市消保委、花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劝导,最终促使餐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圆满化解了这起消费纠纷。

  2024年8月27日,马鞍山市公安局接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反映我市居民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资质且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原料药,并在自己的住所重新组装后对外售卖。

  接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联合辖区分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微信、快手、拼多多等平台深挖扩线人,成功破获一起集生产、包装、代理、销售于一体的全链条制售假药团伙。该团伙在无任何药品资质的情况下,大肆采购司美格鲁肽和替尔泊肽原料,经非法加工厂进行隐蔽包装,采用分级代理模式对外宣称其为“具有良好减肥效果的减肥针”吸引客户,并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总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经检验,杨某某等人销售的产品均含有司美格鲁肽和替尔泊肽成分,后经认定该产品均为假药,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11月8日,有群众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投诉举报,反映马鞍山某养生有限公司违规开展针灸等中医诊疗行为,希望相关部门介入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健康权益。

  接到举报后,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对马鞍山某养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聘请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于2024年5月至10月为患者开展针灸治疗。2024年11月11日,市卫健委对马鞍山某养生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凭证》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马鞍山某养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6月6日,消费者何女士向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其与我市某瑜伽馆的消费纠纷。2022年8月,何女士在该瑜伽馆消费65856元购买私教课,之后在商家的提议下将其中30000元转为所谓“合作股份”款,双方签订了一份私教课协议以及一份“合作股份”协议。2023年底,何女士因需长期驻外工作,无法继续上课,便提出停卡,商家当时表示同意。2025年5月,何女士向商家提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还所谓30000元入股金,以及剩余课程的费用。商家同意退还30000元入股金,但拒绝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何女士只好投诉维权。

  接诉后,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涉事瑜伽馆负责人,详细调查相关情况。经核实,所谓转为“合作股份”的30000元入股金,双方虽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并未办理股权变更,何女士未实际入股,因此该30000元应认定为消费款。除去已上完的私教课,何女士剩余课程价值为49347元。商家认为,双方此前签订了协议,约定课程有效期为两年(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目前协议已到期,瑜伽馆不应承担退费责任,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本着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6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约谈瑜伽馆负责人,耐心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充分考虑消费者诉求,主动承担经营主体责任。6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何女士现场出具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早在2023年便提出停卡的诉求。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仔细查阅协议条款,发现其中并未约定具体停卡期限,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商家不能仅凭协议到期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要求。经过工作人员反复的沟通调解,最终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商家承诺于2025年9月30日前分期退还何女士49347元,何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2023年9月27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接到消费者报案,称其在“云南烟丝专卖网”购买到烟丝、空烟管及手动卷烟机。当日,公安、烟草联合协作,对该线索展开追踪调查。在掌握该犯罪团伙大量违法事实后,花山公安分局于10月12日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

  经侦查,“云南烟丝专卖网”由嫌疑人王某夫妻二人幕后操控,伙同多名亲友形成家族式犯罪团伙,先后在云南省瑞丽市、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湖南省衡南县等地大肆兜售假私卷烟、伪劣烟丝、空烟管、手动卷烟器等烟草制品。2023年11月,由市公安局牵头,烟草部门与多警种联合成立专案组,对王某犯罪团伙及其云南烟丝上线、汕头假私烟上线展开深度侦查。随后,专案组在河北省安新县、湖南省衡南县、辽宁省大连市、云南省瑞丽市、保山市及广东省汕头市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捣毁涉烟犯罪团伙3个。该案成功摧毁了一条集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多环节的非法假私烟及烟丝销售网络,涉案资金达2800余万元,查获烟丝5.1吨、空烟筒103万支、假私卷烟63万支,封停涉烟网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1名(含缅甸籍1名)。2025年12月,随着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生效,本案41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3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系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首次查获的烟丝产品案,被列为特级国标网络案件。

  2025年4月15日,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的《指定管辖通知书》(马农(兽药)指定〔2025〕1号),根据该通知书要求,马鞍山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一案正式指定由当涂县农业农村局管辖。

  当事人经营的“猫腹愈”产品外包装标注“专治猫传腹”,执法人员结合产品说明书及宣传单核实,该产品对外宣称对猫传染性腹膜炎具有治疗功效。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猫腹愈产品符合兽药的定义,但该产品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猫腹愈产品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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